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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务清算公司​:如何确认股权纠纷中的股东资格

时间:2022-04-01      【原创】    阅读:358

北京债务清算公司:如何确认股权纠纷中的股东资格


股权纠纷中股东资格的认定● 近年来,股权竞争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在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长期不区分股东身份的真假,必然会阻碍公司的正常运营,增加股东的行使成本,挫伤投资的积极性。● 面对众多证据,裁判员不应一下子掌握,而应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分为三个不同层次:来源证据、效力证据和对抗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八种类型的证据。确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不限于证明文件,也不限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材料。股权保护水平是检验一个国家的公司法治是否成熟和公平的试金石。股权保护的首要前提是确认股东资格,区分谁是公司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暗斗的不良习惯和“同甘共苦、同甘共苦”的社会现象,近年来,在我国,尤其是盈利能力强的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争股争权现象更加普遍。股东身份的长期性和模糊性,必然会阻碍公司的正常运营,增加股东的行使成本,挫伤投资的积极性。因此,如何认定股东资格具有重要意义。股东资格证书、股权转让证书、股权转让证书、股权登记证书、股权转让证书、股权转让证书、股权转让证书、股权转让证书、股权转让证书、股权转让证书、股权转让证书、股权转让证书、股权转让证书、股权转让证书、股权转让证书、股权转让证书、股权转让证书、股权转让证书、股权转让证书、股权转让证书、股权转让证书、股权转让证书、股权转让证书、股权转让证书。面对各种证据,裁判员不应一下子掌握证据,而应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分为三个不同层次:来源证据、效力证据和对抗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证据包括八类:当事人的陈述;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评估意见;检查记录。因此,确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不仅限于书面证据,更不限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来源证据是基本证据,股权关系是出资法律行为产生的因果关系。原始证据又称基本证据,是证明股东取得股权的基本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由于股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后续取得,因此来源证据应分为股东原始取得股权的证据和股东后续取得股权的证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第三次解释第23条也采用了这种二分法。股东最初取得股权的来源证据,是指股东能够证明其最初依靠自己的出资取得股权的证据。它不仅包括创始股东在设立公司时认缴和/或实缴的出资证明,还包括创始股东以外的新股东在增资扩股时认缴和/或实缴的出资证明。原始证据不仅包括名为“出资证明书”的文件证据,还包括能够证明股东认缴和/或实缴出资的各种证据,如公司章程、公司成立协议、股东协议、,增资扩股协议中股东认缴出资的协议,以及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后,公司出具的确认其已收到股东股权投资的收据,以及股东汇入公司银行账户后银行出具的汇款收据等各种相关证据。为方便原股东确定和保存证据,《公司法》第31条对出资证明书制度进行了规定。股东后续取得股权的证据,是指股东后续取得(转让)他人股权的证据。包括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离婚判决或调解、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国有股权分配决定等,以便于继任股东确定和保存证据,《公司法》第73条要求向获得股权的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源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关系是源与流、因果、起源与终结、根与枝的关系。未列入股东名册但持有原始证据的各方可要求对公司确认其股东资格和股东身份。股权的本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具有请求权和相对权的色彩。因此,法律有理由假定公司知道其股东是谁。基于这一法律逻辑,《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其股东资格的,以公司为被告,与本案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本公司确认股东资格的意向表达不仅体现在股东名册中,还广泛体现在本公司向股东发出的出席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向股东发出的收取本公司分配股利的通知中。即使北京耀章公司的一家公司未编制股东名册,如果该公司多次向某人派发股息,多次发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多次通知他出席股东大会,也应解释为该公司表示有意确认他为股东。本公司的法律义务是协助股东保存股东名册,并应股东要求变更股东名册。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履行此类法律援助义务。一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炮制了所谓的“股东能力测试”,肆意为新股东制造困难,这在法律上没有依据。这是一场闹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第三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有义务保存股东名册。在实践中,一些公司根本没有股东名册,即使它不规范。此时,任何股东都有权要求公司根据原始证据,编制或更改股东名册。公司未能编制e股东名册不妨碍确认股东资格和行使股权。如果公司无理拒绝,股东有权采取法律行动。对抗证据具有公开透明性。对抗证据(公示信息)主要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章程等登记文件。《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实践中,股权受让人被列入股东名册,但未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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