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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三调查;老公转账给“小三”,原配能否不离婚而起诉婚内分割财产?
时间:2025-03-24
如果金额较小,比如就偶尔转过两次520,虽然确实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属于严重损害,程度大概率达不到婚内分割共产的要求;如果金额较大,比如几十万或者在家庭资产中的占比较大,那显然属于严重损害,则可以在婚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在离婚时要求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共产。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都这样了还不离婚,干脆离婚把共产分分清楚算了,搞什么婚内分割财产。然而,婚内分割共产制度其实是有其意义的,一方面尊重无过错方的离婚自由,另一方面因为离婚不是想离就一定能立马离掉的,在婚内分割共产诉讼中对共产进行保全和处理,有利于保障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以防将来执行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